山东胜利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做好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
l、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坚持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工作方法,使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
2、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使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3、建立、健全或调整学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校语言文字办公室和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落实各项工作。
4、制定规章制度,将普通话水平纳入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5、推行教师、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专人负责制,严格按照人事部、教育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有计划地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6、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提高教师和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注重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语言文字素质。
7、加强对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定期对校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这项工作作为学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要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