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胜利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要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的测试大纲、测试等级标准、测试规程进行测试。

第三条  学院语委及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具有专业特长和工作认真的教师参与省语委办举办的普通话测试员培训班,其取得省(或国家)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承担普通话测试工作。

第四条  学院对测试员实行评聘分开,将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并颁发有一定期限的聘书。测试员须持上级颁发的普通话测试员资格证书和学院颁发的聘书方可进行普通话测试。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是学院语办的职责和常规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开展工作。在学院语委及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组织下,普通话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

第六条  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坚持选用符合等级标准、测试大纲并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的教材;使用国家制定题库提供的试卷,试卷运转规范。

第七条  普通话测试过程全程录音,有测试录音档案和测试文字档案,档案规范、完整。

第八条  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接受上级委派的视导员巡视。对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

第九条  测试员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语委办举办形式多样的推普宣传活动。

第十条  定期对测试员考查、培训,并建立业务档案。学院将根据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给予奖惩。

第十一条  一定要使用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山东省语委办编号并加盖印章的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证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十二条  普通话测试站经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账目收支清楚,并做到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杜绝违纪事件。

第十三条  测试收费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